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出《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本会学术部讯】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O]104号)规定,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1年6月13日发出《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明确了我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一、卫生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二、省安全监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研究拟订我省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二)按照《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省内用人单位和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工作。
四、省总工会
参与拟订我省职业卫生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标准,参与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宣传、职业卫生专项督查活动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通知已发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各市(州)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