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中心的最新规定和要求,现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8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初始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未申请初始注册且签发日期已超过2年的人员,须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
变更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有效期内,必须在注册机构服务满1年后方可办理。
增加以下两个申请范围:
(一)重新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证书有效期超过1年须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方可办理。
(二)遗失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遗失或损坏的人员。
二、注册相关事项
(一)初始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期超过2年未参加初始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需提交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新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含证书编号页和管理号页);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或聘用证明(原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2张贴在申请表上);
(6)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三)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办:
(1)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书面说明一份;
(3)损坏的执业证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遗失声明(原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2张贴在表上)。
三、其他事宜
在执业证办理期间,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重新注册人员原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作废。
其他相关事宜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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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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