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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网站 作者:协会安评部门 日期:2010-11-22 页面功能【字体:放大 缩小】【打印】【投稿】【评论

  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信力,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9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评价行业的实际情况,经我省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讨论、协商,特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是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四川省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行业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凡在四川从业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承诺充分尊重并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工作时,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评价情况,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5.1 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机构要保守委托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与评价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2 严格执行行业自律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和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社会荣辱观,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和行业正气。

  5.3 提供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独立、科学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同行互尊、同业互助,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及行业利益。

  5.4 坚持质量第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程序,如实出具评价报告,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的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5.5 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努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积极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5.6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六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6.1 严禁采用低价、恶意竞争方式获取评价项目。对特殊项目最低收费不得低于行业收费标准的80%,否则视为恶意竞争。

  6.2 严禁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倒卖评价合同的“串串”交易。严厉打击倒卖评价合同或项目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非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6.3 严禁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师对非评价机构和个人编制的评价报告签字、签章。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只能接受业主或总承包方的委托,与业主方签订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严禁评价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委托和转包评价项目。

  6.4 严禁评价机构采取非正常手段招揽评价项目,坚决杜绝在项目评价合同签订后,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以诋毁他人或采用恶意低价等非正当手段承揽项目。

  6.5 严禁从其他安全评价机构中雇用劳动合同期内的从业人员和接收违背约定或“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安全评价师及从业人员。

  6.6 严禁安全评价师开展评价工作不到评价项目现场,安全评价师在现场工作的照片应作为出具现场资料的附件附在评价报告中。评审评价报告时,评价报告上项目组成员至少三人参加评审会。

  6.7 严禁未获得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以下简称安评分会)颁发的安全评价行业从业信息卡的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凡在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项目前期洽谈、现场勘察、评审等安全评价相关工作时,必须佩戴由安评分会统一制作的行业“从业信息卡”。

  第七条 为确保安全技术服务质量和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凡省外愿意来川从事安全评价的评价机构除按相关规定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外,应告知安评分会,并承认和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应在川设立常驻机构,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固定的从业人员(含专职安评师)。

  第八条 为有效进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确保市场秩序,凡在四川省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向安评分会一次性交纳行业自律保证金10万元。安全评价机构退出四川安全评价市场时,退回行业自律保证金及利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过程中,违反该公约相关规定时,由安评分会组织督查组按照《行业自律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当承担违约金处罚的,督查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安评分会如实申报;在每季度之后5日之内按照“川安监函〔2009〕399号”文件的要求将安全评价项目合同的完成情况的电子版上报安评分会。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安全评价机构或从业人员,由安评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业内警告、承担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等处理,并将情况上报省安监局,通报各市县安监部门、安全评价项目评审机构、协会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评分会将有权如实向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及上级行业协会反映情况,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或吊销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资质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安评分会设立自律督查组,公开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违约事宜,并定期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安评分会全体会员通过后颁布实施,并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须经三名以上会员提议,并经全体会员讨论通过。


后附:
  1、《关于成立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督查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安全评价行业自律违约金处罚细则》(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评价分会关于安全评价行业自律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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