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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执法人员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来源:四川新闻网安全频道 作者:* 日期:2009-12-31 页面功能【字体:放大 缩小】【打印】【投稿】【评论
  (叙永县安监局 赵学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的基层单位,基层执法人员要想履职到位,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执法与管理的关系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一般只有10人左右,而监管的对象往往比较多,面对繁杂的执法事务,单靠执法人员每次亲临现场执法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通过执法—提高—再执法的循环闭合方式,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才能建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达到事半功倍管理效果。

  二是执法与技术的关系

  安全生产执法不是单纯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要求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必须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要为企业服务,就应该具备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技术,到企业执行执法任务时,才能一针见血地指出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才能对企业制定的整改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是执法与沟通的关系

  对于查出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自然要被处罚,面对行政处罚,被处罚的企业或个人难免会有怨言。尤其经常被处罚的或被重处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不及时进行沟通,会使双方发生误解,产生摩擦,甚至出现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除了做到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外,还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一是要向业主和管理人员讲清国家的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执法人员的职责要求。二是要做好企业的从业人员思想工作,尤其是被处罚的工人,要让他们认识到安全生产执法的目的是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争取他们对执法工作者的支持与配合。沟通的方式可以现场解释,也可以是事后谈话,对于情绪激动者,要避其锋芒,过后几天单独约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极力消除安全生产执法是和企业、工人过不去的极端想法。

  在安全生产执法中,要求基层执法人员要有很好的组织能力、专业技术、协调能力,只有正确处理好执法与管理、技术、沟通的关系,才能完成安全执法与指导服务的监管任务,促进企业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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