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法院判决房东返还房客临时安置补助款等1.2万元
杨某在郫县犀浦镇租了一间铺面做首饰加工、零售生意。去年,该铺面由于政府征用,进行拆迁。租房的杨某认为,政府支付的这部分补偿款中,临时安置补助费、宽带网络补偿费、空调移机补偿、电话移机、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等5万元,都应该属于自己所有,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分钱。昨日,郫县法院判决支持了临时安置补偿款等1.2万余元的请求,对于装修费赔偿则未予支持。
拆迁:房客起诉要求“分一杯羹”
2005年,杨某为了做生意,租用了李某位于犀浦镇的一间铺面,用于经营首饰加工、零售。双方签订了租期3年的租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杨某立即向房东支付了租金,开始对铺面进行装修。合同期满后,杨某仍继续租用该铺面,李某也收取了相应的租金,但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租房协议。
因城市建设需要,去年政府对李某所有的铺面进行拆迁,他也获得补偿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临时安置补助、宽带网络补偿、空调移机补偿、电话移机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等共计45万余元。杨某认为,除了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之外,其余补偿款项应给自己。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向自己支付拆迁补助、补偿等费用5万元。
庭审时,房东对临时安置补偿款、搬迁费、宽带网络补偿、空调移机补偿、电话移机费明确表示应支付给杨某。但他认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已于房屋拆迁前解除,不存在被告向其支付拆迁补偿的事实。租房协议也约定:“乙方租房期间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爱护住房设施,如有损坏照损失赔偿。”杨某租赁房屋后,为自己经营方便对被告装修的房屋局部改装,依照协议约定,已损害了被告的装修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对被告房屋装修进行补偿,实际上是承担了杨某的赔偿责任。”房东认为,房屋装修赔偿也应属自己所有。
判决:搬迁奖励费和房东对半分
法院认为,这份租房协议有效。租期满后,虽然未再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拆迁这项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李某对临时安置补偿款、搬迁费、宽带网络补偿、空调移机补偿、电话移机费明确表示应支付给杨某,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提前搬迁奖励,因双方对搬迁及腾空房屋工作均进行了积极地配合,故酌情将此款确定双方各享有8816元。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对杨某的装修行为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同意。由于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未对装饰装修物进行约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原、被告的书面租房协议已到期,而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房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对杨某要求享有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杨某45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宽带网络补偿、空调移机补偿、电话移机费、提前搬迁奖励共计1.2万余元。